6.2.1 建筑平均日用水量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 50555中的节水用水定额的要求,评价总分值为 10 分,达到节水用水定额的上限值的要求,得 4 分;达到上限值与下限值的平均值要求,得 7 分;达到下限值的要求,得 10 分。
6.2.2 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管网漏损,评价总分值为 7 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选用密闭性能好的阀门、设备,使用耐腐蚀、耐久性能好的管材、管件,得 1 分;
2 室外埋地管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管网漏损,得 1 分;
3 设计阶段根据水平衡测试的要求安装分级计量水表;运行阶段提供用水量计量情况和管网漏损检测、整改的报告,得 5 分。
6.2.3 给水系统无超压出流现象,评价总分值为 8 分。用水点供水压力不大于0.30MPa,得 3 分;不大于 0.20MPa,且不小于用水器具要求的最低工作压力,得 8 分。
6.2.4 设置用水计量装置,评价总分值为 6 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按使用用途,对厨房、卫生间、绿化、空调系统、游泳池、景观等用水分别设置用水计量装置,统计用水量,得 2 分;
2 按付费或管理单元,分别设置用水计量装置,统计用水量,得 4 分。
6.2.5 公用浴室采取节水措施,评价总分值为 4 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采用带恒温控制和温度显示功能的冷热水混合淋浴器,得 2 分;
2 设置用者付费的设施,得 2 分。
6.2.10 合理使用非传统水源,评价总分值为 15 分,并按下列规则评分:
1 住宅、办公、商场、旅馆类建筑:根据其按下列公式计算的非传统水源
利用率,或者其非传统水源利用措施,按表 6.2.10 的规则评分。
式中:Ru――非传统水源利用率,%;
Wu――非传统水源设计使用量(设计阶段)或实际使用量(运行阶段),m3/a;
WR――再生水设计利用量(设计阶段)或实际利用量(运行阶段),m3/a;
Wr――雨水设计利用量(设计阶段)或实际利用量(运行阶段),m3/a;
Ws――海水设计利用量(设计阶段)或实际利用量(运行阶段),m3/a;
Wo――其他非传统水源利用量(设计阶段)或实际利用量(运行阶段),m3/a
Wt――设计用水总量(设计阶段)或实际用水总量(运行阶段),m3/a。
注:式中设计使用量为年用水量,由平均日用水量和用水时间计算得出。实际使用量应通过统计全年水表计量的情况计算得出。式中用水量计算不包含冷却水补水量和室外景观水体补水量。
表 6.2.10 非传统水源利用率评分规则
注:“●”为有市政再生水供应时的要求;“○”为无市政再生水供应时的要求。
2 其他类型建筑: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绿化灌溉、道路冲洗、洗车用水采用非传统水源的用水量占其总用水量的比例不低于 80%,得 7 分;
2) 冲厕采用非传统水源的用水量占其用水量的比例不低于50%,得8分。
6.2.11 冷却水补水使用非传统水源,评价总分值为 8 分,根据冷却水补水使用非传统水源的量占总用水量的比例按表 5.2.6 的规则评分。
表 6.2.11 冷却水补水使用非传统水源的量占总用水量比例评分规则
6.2.12 结合雨水利用设施进行景观水体设计,景观水体利用雨水的补水量大于其水体蒸发量的 60%,且采用生态水处理技术保障水体水质,评价总分值为 7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对进入景观水体的雨水采取控制面源污染的措施,得 4 分;
2 利用水生动、植物进行水体净化,得 3 分。
7 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
7.1 控制项
7.1.1 不得采用国家和地方禁止和限制使用的建筑材料及制品。
7.1.2 混凝土结构中梁、柱纵向受力普通钢筋应采用不低于 400MPa 级的热轧带肋钢筋。
7.1.3 建筑造型要素应简约,且无大量装饰性构件。
7.2 评分项
Ⅰ 节材设计
7.2.1 择优选用建筑形体,评价总分值为 9 分。根据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 规定的建筑形体规则性评分,建筑形体不规则,得 3 分;建筑形体规则,得 9 分。
7.2.2 对地基基础、结构体系、结构构件进行优化设计,达到节材效果,评价分值为 5 分。
7.2.3 土建工程与装修工程一体化设计,评价总分值为 10 分,并按下列规则评分:
1 住宅建筑土建与装修一体化设计的户数比例达到 30%,得 6 分;达到100%,得 10 分。
2 公共建筑公共部位土建与装修一体化设计,得 6 分;所有部位均土建与装修一体化设计,得 10 分。
7.2.4 公共建筑中可变换功能的室内空间采用可重复使用的隔断(墙),评价总分值为 5 分,根据可重复使用隔断(墙)比例按表 7.2.4 的规则评分。
表 7.2.4 可重复使用隔断(墙)比例评分规则
7.2.5 采用工业化生产的预制构件,评价总分值为 5 分,根据预制构件用量比例按表 7.2.5 的规则评分。
表 7.2.5 预制构件用量比例评分规则
7.2.6 采用整体化定型设计的厨房、卫浴间,评价总分值为 6 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采用整体化定型设计的厨房,得 3 分;
2 采用整体化定型设计的卫浴间,得 3 分。
Ⅱ 材料选用
7.2.7 选用本地生产的建筑材料,评价总分值为 10 分,根据施工现场 500km 以内生产的建筑材料重量占建筑材料总重量的比例按表 7.2.7 的规则评分。
表 7.2.7 施工现场 500km 以内生产的建筑材料重量占建筑材料总重量比例评分规则
7.2.8 现浇混凝土采用预拌混凝土,评价分值为 10 分。
7.2.9 建筑砂浆采用预拌砂浆,评价总分值为 5 分。建筑砂浆采用预拌砂浆的比例达到 50%,得 3 分;达到 100%,得 5 分。
7.2.10 合理采用高强建筑结构材料,评价总分值为 10 分,并按下列规则评分:
1 混凝土结构:按下列规则评分:
1) 根据 400MPa 级及以上受力普通钢筋的比例,按表 7.2.10 的规则评分,最高得 10 分。
表 7.2.10 400MPa 级及以上受力普通钢筋的比例评分规则
2) 混凝土竖向承重结构采用强度等级不小于 C50 混凝土用量占竖向承重结构中混凝土总量的比例达到 50%,得 10 分。
2 钢结构:Q345 及以上高强钢材用量占钢材总量的比例达到 50%,得 8分;达到 70%,得 10 分。
3 混合结构:对其混凝土结构部分和钢结构部分,分别按本条第 1 款和第2 款进行评价,得分取两项得分的平均值。
7.2.11 合理采用高耐久性建筑结构材料,评价分值为 5 分。对混凝土结构,其中高耐久性混凝土用量占混凝土总量的比例达到 50%;对钢结构,采用耐候结构钢或耐候型防腐涂料。
7.2.12 采用可再利用材料和可再循环材料,评价总分值为 10 分,并按下列规则评分:
1 住宅建筑中的可再利用材料和可再循环材料用量比例达到 6%,得 8 分;达到 10%,得 10 分。
2 公共建筑中的可再利用材料和可再循环材料用量比例达到 10%,得 8 分;达到 15%,得 10 分。
7.2.13 使用以废弃物为原料生产的建筑材料,评价总分值为 5 分,并按下列规则评分:
1 采用一种以废弃物为原料生产的建筑材料,其占同类建材的用量比例达到 30%,得 3 分;达到 50%,得 5 分。
2 采用两种及以上以废弃物为原料生产的建筑材料,每一种用量比例均达到 30%,得 5 分。
7.2.14 合理采用耐久性好、易维护的装饰装修建筑材料,评价总分值为 5 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合理采用清水混凝土,得 2 分;
2 采用耐久性好、易维护的外立面材料,得 2 分;
3 采用耐久性好、易维护的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得 1 分。
8 室内环境质量
8.1 控制项
8.1.1 主要功能房间的室内噪声级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 中的低限要求。
8.1.2 主要功能房间的外墙、隔墙、楼板和门窗的隔声性能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 中的低限要求。
8.1.3 建筑照明数量和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的规定。
8.1.4 采用集中供暖空调系统的建筑,房间内的温度、湿度、新风量等设计参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 的规定。
8.1.5 在室内设计温、湿度条件下,建筑围护结构内表面不得结露。
8.1.6 屋顶和东西外墙隔热性能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 的要求。
8.1.7 室内空气中的氨、甲醛、苯、总挥发性有机物、氡等污染物浓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 18883 的有关规定。
8.2 评分项
Ⅰ 室内声环境
8.2.1 主要功能房间室内噪声级,评价总分值为 6 分。噪声级达到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 中的低限标准限值和高要求标准限值的平均值,得 3 分;达到高要求标准限值,得 6 分。
8.2.2 主要功能房间的隔声性能良好,评价总分值为 9 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构件及相邻房间之间的空气声隔声性能达到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 中的低限标准限值和高要求标准限值的平均值,得 3 分;达到高要求标准限值,得 5 分;
2 楼板的撞击声隔声性能达到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 中的低限标准限值和高要求标准限值的平均值,得 3 分;达到高要求标准限值,得 4 分。
8.2.3 采取减少噪声干扰的措施,评价总分值为 4 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建筑平面、空间布局合理,没有明显的噪声干扰,得 2 分;
2 采用同层排水或其他降低排水噪声的有效措施,使用率不小于 50%,得2 分。
8.2.4 公共建筑中的多功能厅、接待大厅、大型会议室和其他有声学要求的重要房间进行专项声学设计,满足相应功能要求,评价分值为 3 分。
Ⅱ 室内光环境与视野
8.2.5 建筑主要功能房间具有良好的户外视野,评价分值为 3 分。对居住建筑,其与相邻建筑的直接间距超过 18m;对公共建筑,其主要功能房间能通过外窗看到室外自然景观,无明显视线干扰。
8.2.6 主要功能房间的采光系数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 50033 的要求,评价总分值为 8 分,并按下列规则评分:
1 居住建筑:卧室、起居室的窗地面积比达到 1/7,得 6 分;达到 1/6,得8 分。
2 公共建筑:根据主要功能房间采光系数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 50033 要求的面积比例,按表 8.2.6 的规则评分,最高得 8 分。
表 8.2.6 公共建筑主要功能房间采光系数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 50033
要求的面积比例评分规则
8.2.7 改善建筑室内天然采光效果,评价总分值为 14 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主要功能房间有合理的控制眩光措施,得 6 分;
2 内区采光系数满足采光要求的面积比例达到 60%,得 4 分;
3 根据地下空间平均采光系数不小于 0.5%的面积与首层地下室面积的比例,按表 8.2.7 的规则评分,最高得 4 分。
表 8.2.7 地下空间平均采光系数不小于 0.5%的面积与首层地下室面积的比例评分规则
Ⅲ 室内热湿环境
8.2.8 采取可调节遮阳措施,降低夏季太阳辐射得热,评价总分值为 12 分。外窗和幕墙透明部分中,有可控遮阳调节措施的面积比例达到 25%,得 6 分;达到50%,得 12 分。
8.2.9 供暖空调系统末端现场可独立调节,评价总分值为 8 分。供暖、空调末端装置可独立启停的主要功能房间数量比例达到 70%,得 4 分;达到 90%,得 8分。
Ⅳ 室内空气质量
8.2.10 优化建筑空间、平面布局和构造设计,改善自然通风效果,评价总分值为 13 分,并按下列规则评分:
1 居住建筑:按下列 2 项的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通风开口面积与房间地板面积的比例在夏热冬暖地区达到 10%,在夏热冬冷地区达到 8%,在其他地区达到 5%,得 10 分;
2) 设有明卫,得 3 分。
2 公共建筑:根据在过渡季典型工况下主要功能房间平均自然通风换气次数不小于 2 次/h 的数量比例,按表 8.2.10 的规则评分,最高得 13 分。
表 8.2.10 公共建筑过渡季典型工况下主要功能房间平均自然通风换气次数不小于 2 次/h
的数量比例评分规则
8.2.11 气流组织合理,评价总分值为 7 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重要功能区域供暖、通风与空调工况下的气流组织满足热环境参数设计要求,得 4 分;
2 避免卫生间、餐厅、地下车库等区域的空气和污染物串通到其他空间或室外活动场所,得 3 分。
8.2.12 主要功能房间中人员密度较高且随时间变化大的区域设置室内空气质量监控系统,评价总分值为 8 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对室内的二氧化碳浓度进行数据采集、分析,并与通风系统联动,得 5分;
2 实现室内污染物浓度超标实时报警,并与通风系统联动,得 3 分。
8.2.13 地下车库设置与排风设备联动的一氧化碳浓度监测装置,评价分值为 5分。
9 施工管理
9.1 控制项
9.1.1 应建立绿色建筑项目施工管理体系和组织机构,并落实各级责任人。
9.1.2 施工项目部应制定施工全过程的环境保护计划,并组织实施。
9.1.3 施工项目部应制定施工人员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计划,并组织实施。
9.1.4 施工前应进行设计文件中绿色建筑重点内容的专项交底。
9.2 评分项
Ⅰ 环境保护
9.2.1 采取洒水、覆盖、遮挡等降尘措施,评价分值为 6 分。
9.2.2 采取有效的降噪措施。在施工场界测量并记录噪声,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 的规定,评价分值为 6 分。
9.2.3 制定并实施施工废弃物减量化、资源化计划,评价总分值为 10 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制定施工废弃物减量化、资源化计划,得 3 分;
2 可回收施工废弃物的回收率不小于 80%,得 3 分;
3 根据每 10000m2 建筑面积的施工固体废弃物排放量,按表 9.2.3 的规则评分,最高得 4 分。
表 9.2.3 每 10000m2 建筑面积施工固体废弃物排放量评分规则
Ⅱ 资源节约
9.2.4 制定并实施施工节能和用能方案,监测并记录施工能耗,评价总分值为 8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制定并实施施工节能和用能方案,得 1 分;
2 监测并记录施工区、生活区的能耗,得 3 分;
3 监测并记录主要建筑材料、设备从供货商提供的货源地到施工现场运输的能耗,得 3 分;
4 监测并记录建筑施工废弃物从施工现场到废弃物处理/回收中心运输的能耗,得 1 分。
9.2.5 制定并实施施工节水和用水方案,监测并记录施工水耗,评价总分值为 8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制定并实施施工节水和用水方案,得 2 分;
2 监测并记录施工区、生活区的水耗数据,得 4 分;
3 监测并记录基坑降水的抽取量、排放量和利用量数据,得 2 分。
9.2.6 减少预拌混凝土的损耗,评价总分值为 6 分。损耗率降低至 1.5%,得 3分;降低至 1.0%,得 6 分。
9.2.7 采取措施降低钢筋损耗,评价总分值为 8 分,并按下列规则评分:
1 80%以上的钢筋采用专业化生产的成型钢筋,得 8 分。
2 根据现场加工钢筋损耗率,按表 9.2.7 的规则评分,最高得 8 分。
表 9.2.7 现场加工钢筋损耗率评分规则
9.2.8 使用工具式定型模板,增加模板周转次数,评价总分值为 10 分,根据工具式定型模板使用面积占模板工程总面积的比例按表 9.2.8 的规则评分。
表 9.2.8 工具式定型模板使用面积占模板工程总面积比例评分规则
Ⅲ 过程管理
9.2.9 实施设计文件中绿色建筑重点内容,评价总分值为 4 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参建各方进行绿色建筑重点内容的专项会审,得 2 分;
2 施工过程中以施工日志记录绿色建筑重点内容的实施情况,得 2 分。
9.2.10 严格控制设计文件变更,避免出现降低建筑绿色性能的重大变更,评分分值为 4 分。
9.2.11 施工过程中采取相关措施保证建筑的耐久性,评价总分值为 8 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对保证建筑结构耐久性的技术措施进行相应检测并记录,得 3 分;
2 对有节能、环保要求的设备进行相应检测并记录,得 3 分;
3 对有节能、环保要求的装修装饰材料进行相应检测并记录,得 2 分。
9.2.12 实现土建装修一体化施工,评价总分值为 14 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工程竣工时主要功能空间的使用功能完备,装修到位,得 3 分;
2 提供装修材料检测报告、机电设备检测报告、性能复试报告,得 4 分;
3 提供建筑竣工验收证明、建筑质量保修书、使用说明书,得 4 分;
4 提供业主反馈意见书,得 3 分。
9.2.13 工程竣工验收前,由建设单位组织有关责任单位,进行机电系统的综合调试和联合试运转,结果符合设计要求,评价分值为 8 分。
10 运营管理
10.1 控制项
10.1.1 应制定并实施节能、节水、节材、绿化管理制度。
10.1.2 应制定垃圾管理制度,合理规划垃圾物流,对生活废弃物进行分类收集,垃圾容器设置规范。
10.1.3 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废气、污水等污染物应达标排放。
10.1.4 节能、节水设施应工作正常,且符合设计要求。
10.1.5 供暖、通风、空调、照明等设备的自动监控系统应工作正常,且运行记录完整。
10.2 评分项
Ⅰ 管理制度
10.2.1 物业管理部门获得有关管理体系认证,评价总分值为 10 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具有 ISO 14001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得 4 分;
2 具有 ISO 9001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得 4 分;
3 具有现行国家标准《能源管理体系要求》GB/T 23331 的能源管理体系认证,得 2 分。
10.2.2 节能、节水、节材、绿化的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完善,且有效实施,评价总分值为 8 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相关设施的操作规程在现场明示,操作人员严格遵守规定,得 6 分;
2 节能、节水设施运行具有完善的应急预案,得 2 分。
10.2.3 实施能源资源管理激励机制,管理业绩与节约能源资源、提高经济效益挂钩,评价总分值为 6 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物业管理机构的工作考核体系中包含能源资源管理激励机制,得 3 分;
2 与租用者的合同中包含节能条款,得 1 分;
3 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得 2 分。
10.2.4 建立绿色教育宣传机制,编制绿色设施使用手册,形成良好的绿色氛围,评价总分值为 6 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有绿色教育宣传工作记录,得 2 分;
2 向使用者提供绿色设施使用手册,得 2 分;
3 相关绿色行为与成效获得公共媒体报道,得 2 分。
Ⅱ 技术管理
10.2.5 定期检查、调试公共设施设备,并根据运行检测数据进行设备系统的运行优化,评价总分值为 10 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具有设施设备的检查、调试、运行、标定记录,且记录完整,得 7 分;
2 制定并实施设备能效改进等方案,得 3 分。
10.2.6 对空调通风系统进行定期检查和清洗,评价总分值为 6 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制定空调通风设备和风管的检查和清洗计划,得 2 分;
2 实施第 1 款中的检查和清洗计划,且记录保存完整,得 4 分。
10.2.7 非传统水源的水质和用水量记录完整、准确,评价总分值为 4 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定期进行水质检测,记录完整、准确,得 2 分;
2 用水量记录完整、准确,得 2 分。
10.2.8 智能化系统的运行效果满足建筑运行与管理的需要,评价总分值为 12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居住建筑的智能化系统满足现行行业标准《居住区智能化系统配置与技术要求》CJ/T 174 的基本配置要求,公共建筑的智能化系统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 50314 的基础配置要求,得 6 分;
2 智能化系统工作正常,符合设计要求,得 6 分。
10.2.9 应用信息化手段进行物业管理,建筑工程、设施、设备、部品、能耗等档案及记录齐全,评价总分值为 10 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设置物业信息管理系统,得 5 分;
2 物业管理信息系统功能完备,得 2 分;
3 记录数据完整,得 3 分。
Ⅲ 环境管理
10.2.10 采用无公害病虫害防治技术,规范杀虫剂、除草剂、化肥、农药等化学药品的使用,有效避免对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的损害,评价总分值为 6 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建立和实施化学药品管理责任制,得 2 分;
2 病虫害防治用品使用记录完整,得 2 分;
3 采用生物制剂、仿生制剂等无公害防治技术,得 2 分。
10.2.11 栽种和移植的树木一次成活率大于 90%,植物生长状态良好,评价总分值为 6 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工作记录完整,得 4 分;
2 现场观感良好,得 2 分。
10.2.12 垃圾收集站(点)及垃圾间不污染环境,不散发臭味,评价总分值为 6 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垃圾站(间)定期冲洗,得 2 分;
2 垃圾及时清运、处置,得 2 分;
3 周边无臭味,用户反映良好,得 2 分。
10.2.13 实行垃圾分类收集和处理,评价总分值为 10 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垃圾分类收集率达到 90%,得 4 分;
2 可回收垃圾的回收比例达到 90%,得 2 分;
3 对可生物降解垃圾进行单独收集和合理处置,得 2 分;
4 对有害垃圾进行单独收集和合理处置,得 2 分。
11 提高与创新
11.1 一般规定
11.1.1 绿色建筑评价时,应按本章规定对加分项进行评价。加分项包括性能提高和创新两部分。
11.1.2 加分项的附加得分为各加分项得分之和。当附加得分大于 10 分时,应取为 10 分。
11.2 加分项
I 性能提高
11.2.1 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比国家现行有关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规定高 20%,或者供暖空调全年计算负荷降低幅度达到 15%,评价分值为 2 分。
11.2.2 供暖空调系统的冷、热源机组能效均优于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 的规定以及现行有关国家标准能效节能评价值的要求,评价分值为 1 分。对电机驱动的蒸气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直燃型和蒸汽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温)水机组,单元式空气调节机、风管送风式和屋顶式空调机组,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燃煤、燃油和燃气锅炉,其能效指标比现行国家
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 规定值的提高或降低幅度满足表 11.2.2的要求;对房间空气调节器和家用燃气热水炉,其能效等级满足现行有关国家标准规定的 1 级要求。
表 11.2.2 冷、热源机组能效指标比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
的提高或降低幅度
11.2.3 采用分布式热电冷联供技术,系统全年能源综合利用率不低于 70%,评价分值为 1 分。
11.2.4 卫生器具的用水效率均为国家现行有关卫生器具用水等级标准规定的 1级,评价分值为 1 分。
11.2.5 采用资源消耗少和环境影响小的建筑结构体系,评价分值为 1 分。
11.2.6 对主要功能房间采取有效的空气处理措施,评价分值为 1 分。
11.2.7 室内空气中的氨、甲醛、苯、总挥发性有机物、氡、可吸入颗粒物等污染物浓度不高于现行国家标准《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 18883规定限值的70%,评价分值为 1 分。
II 创新
11.2.8 建筑方案充分考虑建筑所在地域的气候、环境、资源,结合场地特征和建筑功能,进行技术经济分析,显著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和建筑性能,评价分值为 2 分。
11.2.9 合理选用废弃场地进行建设,或充分利用尚可使用的旧建筑,评价分值为 1 分。
11.2.10 应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评价总分值为 2 分。在建筑的规划设计、施工建造和运行维护阶段中的一个阶段应用,得 1 分;在两个或二个以上阶段应用,得 2 分。
11.2.11 进行建筑碳排放计算分析,采取措施降低单位建筑面积碳排放强度,评价分值为 1 分。
11.2.12 采取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安全健康的其他创新,并有明显效益,评价总分值为 2 分。采取一项,得 1 分;采取两项及以上,得 2 分。